愛錢進2021最新消息警方(2021年愛錢進全面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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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郭子碩

P2P平臺的明星代言費面臨被追繳的命運。

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透露,銀保監會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的審理進度;同時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據時代周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大概有數十位藝人不同程度涉及P2P的品牌代言活動。此前,即使P2P機構爆雷,監管對明星代言人的實際處罰力度有限。潘曉婷是體育明星,被稱為“九球天后”。

2020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中晉系”投資理財代言人潘曉婷無需承擔代言虛假廣告的連帶賠償責任。

當年7月,湖南衛視知名主持人汪涵因P2P平臺代言而成為微博熱搜。此事源于汪涵代言的愛錢進提現出現困難,多名投資者拉橫幅要求“汪涵退還代言費”。

“當初選擇愛錢進就是因為它的代言人是汪涵,結果還是爆雷了。至今,我還被套在愛錢進。”2021年6月1日,一名愛錢進平臺的投資人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

近期,相關部門對明星代言金融產品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大。6月2日,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子淇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明星代言人之所以要承擔責任是因為代言費也是來自平臺的受害人,“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錢理應屬于追繳范圍”。

爆雷后,明星代言人“失聲”

過去數年,眾多P2P先后爆雷,明星代言人除了一句道歉,并不承擔相關責任。

此前,鑫琦資產、e租寶、中晉資產、紫馬財行、理想寶、團貸網、網利寶、有利網、愛投資、愛錢進等多個P2P平臺爆雷,涉及的明星代言人包括唐國強、黃曉明、郎朗、趙雅芝、唐嫣、張鐵林、王寶強、汪涵、杜海濤、楊迪等。

2020年7月,警方宣布已對愛錢進立案偵查。汪涵稱“自己感到痛心”,雖然代言在2018年底就已結束,但團隊會聯合相關部門督促平臺解決問題。3天后,同為愛錢進代言人的劉國梁也表示,“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將密切并跟進此事。

明星“痛心”對出借人回款并沒有任何幫助。

5月19日,愛錢進對外宣稱:當前市場環境嚴峻,借款人逾期率持續升高,平臺暫時停止債轉功能。目前,愛錢進的兌付工作已轉為線上商城通道。

“目前平臺已停止債權轉讓,您可以通過債權商城兌換自己心儀的商品。”愛錢進稱。

理財產品爆雷后,“潛水”的明星不在少數。

著名鋼琴家郎朗曾代言 “88財富網”。 “88財富網”實控人張偉,同時也是上市公司禾盛新材實控人。他被指以公司或者個人名義通過“88財富網”、私募基金、向社會借款等方式,在2011年至2017年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9億元。

5月31日晚間,禾盛新材發布公告稱,實際控制人張偉已由深圳市中院作出判決。張偉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11宗罪名,被判無期徒刑。

據合議庭法官介紹,張偉將一部分非法所得用于投資,賺取擔保費;另一部分再出借他人,收取高額“砍頭息”,并多以“套路貸”的方式攫取巨額利益,造成很多借款人無力償還。

郎朗還是綠能寶的代言人。2017年4月,綠能寶出現兌付危機。三個月后,蘇州工業園區公安分局就綠能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代言的兩個平臺接連爆雷,郎朗依然“潛水”,未對此有公開說明。

明星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近年雖有受害人向爆雷平臺代言人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但最終都未能如愿。

2019年,“中晉系”投資人趙某起訴潘曉婷,要求賠償20萬元,但原告一審二審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潘曉婷在該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某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并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有律師分析,大多對明星代言爆雷理財產品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理依據均來自《廣告法》,但“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界限很模糊,一般情況案件會因缺乏足夠依據,難以采納。

監管趨嚴,明星代言也需擔責。

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關于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

公告指出,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廣告代言人需要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并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否則將依法追責。

銀保監會亦曾發文對明星代言金融產品的風險進行警示。

4月2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要求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已于5月1日實施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更是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

林子淇分析,非法集資涉及的相關人士都需配合警方調查。在刑事立案后,如代言人確有實質性幫助平臺宣傳,即使不批捕,都可能面臨長達37天的合法羈押時期。

The End

發布于:2022-11-05,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學習網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