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需要什么(登記結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1. 結婚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需要哪些證件和材料?
我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及《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明確規定了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進行結婚登記程序如下:
2.本人未親自辦理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三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證、戶口簿去辦理登記;或雙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個熟人辦理結婚登記;或雙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記機關的朋友代辦登記; 或一方本人到場,另一方冒名頂替騙取登記;或者雙方雖都去了,但登記的名字、年齡、民族、身份證號碼有誤;或結婚證沒有照片、沒有印章,但最后領取了由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這些情形在登記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 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諸如前述的各種情況),民政部門頒發了結婚證,但辦理結婚登記不是本人真實意愿或本人不知情,仍然屬于登記程序的瑕疵,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這條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051條明確列明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之外的情況,屬于結婚登記存在瑕疵,一般屬于行政糾紛,當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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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2022-11-23,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