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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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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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本條是關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申請競合的規定。對一個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形成請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沖突。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為了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而設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一段法定期間為前提,都需要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申請,并且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的判決。

但是,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顯差異。一般來說,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響被宣告人財產的處分,而且也影響與其相關的身份關系,如夫妻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同時,其遺產繼承開始,其遺囑也發生效力;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為其設定財產代管人,只發生財產方面的影響而不會影響到身份關系的變化。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蹤為前提。

再者,從申請者角度來看,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必然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時也能夠達到宣告失蹤的后果,因而按照利害關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盡管不符合宣告失蹤申請人的意圖,但是由于都能夠達到所申請的目的;從撤銷角度來講,無論被宣告失蹤還是被宣告死亡,被申請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均會予以撤銷。兩相對比,宣告死亡是相對較好的選擇。因此,構成申請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沖突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另外,必須要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參考宣告失蹤制度中的利害關系人范圍。總的來說,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是與被宣告人是生存還是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案例參考:

異議人田某申請宣告田某某公民死亡一案。田某提出異議稱:

1.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原裁定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條款來裁定申請人“不能構成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利害關系人”,顯然適用法律錯誤。因本案只是宣告自然人死亡,不涉及財產繼承問題。

2.本案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為判決的依據。2019年5月25日,申請人向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本案的起訴狀,立案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條款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了認真審查,又讓申請人補充了一些相關材料,最終認定符合起訴條件,于2019年5月27日批準立案。立案庭適用法律是準確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9條“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的內容,已經將“同一順序”字樣刪去了,指出“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這一條規定說明,只要是利害關系人均可以提出申請,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出現分歧時,按照此條原則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新法優于舊法,本案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為依據進行判決。

武勝縣人民法院發布在《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稱“公告期屆滿,本院將依法判決。”而非裁定。即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5條提到了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也只是體現了不同順序的利害關系人優先申請的原則,并沒有否認如果前一順序利害關系人不申請時,后一順序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的資格,法無禁止即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涉及繼承人順序時規定就很明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這才是法已禁止不可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田某某系申請人田某的妹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自然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情況下,自然人的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構成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其兄弟姐妹不應當具有申請宣告死亡的資格。本案中,經本院審查,被申請人田某某的母親張某某尚健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田某作為被申請人田某某的哥哥不具有申請宣告田某某死亡的資格,應當依法裁定駁回。

再審法院認為,田某某尚有母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包括其兄弟姐妹,此種情況下其同自然人的身份關系利益很弱化,或者說其不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因此,原申請人田某不具有申請宣告田某某死亡的資格。申請主體不適格是案件程序性處理,用裁定處理原案件并無不當。據此,異議人田某的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上海錦賦律師事務所楊文哲指出,對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要不要有順序上的限制,從相關立法的角度來看,粗略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2021年1月1日前),這個階段的法律依據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上述意見很明確的規定了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如果前一順序人不申請,那后一順序人是無法申請的。對于這一規定,歷來存在爭議。反對意見認為,法律不應當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因為如果順序在先的當事人不申請,則失蹤人長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與其相關的法律關系長期不能穩定,如繼承不能發生、遺產不能分割等,對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損害很大,與法律規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民法典總則編解釋》遵循了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無順序限制的思路,但對利害關系人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一)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二)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就是說,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被申請人夫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第二順序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要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須符合上述兩情形中其一。

具體而言,情形一實際上還是順序限制,但與《民通意見》規定不一樣,情形一規定的是不同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順序問題。在配偶、父母、子女都不在了的情況下,兄弟姐妹等才能申請。

與本條相關聯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

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當同時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

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第三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進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四條符合法律規定的多個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的,列為共同申請人。

第三百四十五條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向受理法院申報其具體地址及其聯系方式。否則,被申請人將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請人生存現狀的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內將其所知道情況向受理法院報告。

第三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繼續審理的除外。

The End

發布于:2022-11-23,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學習網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