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合伙好還是單干(創業是合伙好還是單干好)
作者/韓樹杰
想創業,就要直面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單打獨斗,還是找合伙人一起創業?
曾任哈佛大學教授的Noam Wasserman的調研數據表明:
「在調查的所有對象里,26%的人選擇了獨自創業」,「而在具有高發展潛力的行業里只有16.1%的人選擇獨自創業。其中IT產業的比例是17.5%,而生物技術產業的比例是11.7%。超過1/3的公司有兩位創始人,約1/4的公司有三位創始人。」
這似乎表明合伙創業的人更多。但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會存在文化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
這里我只分析下單獨創業和合伙創業各自的利弊及適用條件。
1、獨自創業的利弊
首先,很明顯,獨自創業可以獨占公司股權、控制權和收益權。這是許多創業者所希望的,關鍵在于你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和條件。
創業者通常控制欲很強。很多人會認為,合伙做生意不靠譜,控制權和決策權不能分享,于是選擇單干,或者等公司走上正軌后再招聘有能力的員工,這樣不會對自己的控制權造成太大影響。
其次,獨自創業可以避免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及其給公司造成的破壞和沖擊。這種破壞和沖擊有時是毀滅性的。
獨自創業,個人決策,通常效率較高,不存在意見分歧、利益沖突和溝通協調的問題。
不要合伙創業的觀點很有市場,且有經驗的創業者體會更加深刻。例如,俞敏洪就在演講中就曾談到:
「很多創業公司因為合伙人打架散伙的現象比比皆是,我投資有個感覺,有一個創始人的我才投,有三個合伙人的我就不投了。」
當然,單打獨斗也會面臨許多的問題。
最典型的困難在于,自身能力、經驗、資源、資金有限,不得不身兼數職、親歷親為,缺少支持和鼓勵,精力分散,不一定每項工作都能做好,從而導致進展緩慢,反應速度慢,難以在快速激烈的競爭中取勝。
2、合伙創業的利弊
與單打獨斗相比,合伙創業的好處,在于能夠整合不同合伙人的能力、經驗、資源、資金等,優勢互補,分工協作,提高效率。
優勢互補的合伙人,能夠承擔彼此不喜歡或者不擅長做的事,還可以在艱難的創業旅途中互相支持鼓勵,讓創業沒有那么孤獨。
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狀態。
現實中,合伙創業經常會面臨合伙人之間的話語權、控制權、利益分配、意見分歧、溝通協調等重大問題,導致不僅沒有提高效率,反而降低了效率;不僅沒有使企業快速成功,反而導致了停滯和失敗。
合伙人的矛盾、沖突和內耗,已經成為導致企業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Noam Wasserman的調查顯示,風險投資人認為65%的投資失敗與創業公司的管理團隊有關;投資人指出其所投資的公司可能存在的問題,有61%指向了團隊內部問題。社會學家亞瑟早就指出,創業團隊的內部問題是導致創業失敗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合伙如同婚姻,從熱戀,到結婚,到日常鍋碗瓢盆的摩擦和爭吵,再到離婚。我的直觀判斷,合伙創業的散伙率比離婚率更高,在50%以上是很正常的。(我在《為什么說夫妻創業八成不靠譜?》一文中做過分析)
同時,合伙人越多,溝通協調的成本也越高,進而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增加內耗。
3、適用條件和幾點建議
(1)是否適合合伙創業,是因人而異,因行業而異的。
有些人喜歡單打獨斗,有些人喜歡團隊作戰,有些人從性格上骨子里就不適合合伙創業。所以,既要識人、更要識己(認清自己、了解自己),切忌盲目。
有些行業適合獨自創業,例如門檻較低的傳統行業或小本生意;有些行業適合團隊作戰,例如迭代迅速、競爭激烈的IT互聯網行業,依賴高端人才富集的高科技行業等。
所以,要慎重考慮是否合伙創業,既不要忽略合伙人的風險,也不要低估合伙人的價值,不必因為害怕“離婚”、雞飛狗跳而因噎廢食。
關鍵在于是否適合自己,適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2)慎重選擇合伙人,至少發揮1+1>2的效果。
好的合伙人,通常能夠優勢互補,價值觀、脾氣、性格合拍,能夠為創業項目做出有效的貢獻,至少要使合伙發揮出1+1>2的價值。
但無論我們如何謹慎,總有一個試錯的過程。
所以,對合伙人要有一定時間和程度的熟悉和了解,可以設立一個合伙的磨合期(類似“試用期”),來考察雙方性格/風格、資源/能力是否匹配,切忌被“熱戀”沖昏頭腦,造成思維盲區。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和注意的是,與親戚朋友甚至愛人合伙創業要更為慎重,失敗概率更高,并且毫無疑問的將失去這份感情。這種慘不忍睹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我干脆會建議你,不要這么做。
(3)一定要提前建立游戲規則,簽訂合伙人協議、股東協議。
要想處理好合伙人關系,在合伙之前,一定要以協議方式約定好決策機制、利益分配機制和退出機制。
無論現在如何“熱戀”,也要想到有一天會“離婚”反目成仇,要做好最壞的打算,“丑話說在前面”,“先小人后君子”。
謹慎完善的制定規則之后,日常的摩擦、矛盾和沖突仍然是不可避免的。這時,我們還要懂得互相包容、互相支持。
總之,無論獨自創業,還是合伙創業,都需要大智慧。
發布于:2022-11-05,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