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認定)
今年4月26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六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分別涉及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等領域,通過以案說法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并給侵權行為人敲響警鐘。
案例1
銷售假冒“阿迪”“耐克”商標服裝,獲刑三年六個月
2017年開始,劉某、夏某在中山沙溪、佛山順德生產假冒的阿迪達斯、耐克、彪馬、斐樂等知名品牌服裝,以每件40元至51元不等的低價對外銷售。2019年11月,公安人員抓獲劉某和夏某,并繳獲假冒品牌注冊商標服裝共計45505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繳獲的服裝上使用的品牌標識與正品標識看起來相差無幾,極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是正品。按實際售價統計,繳獲的4萬余件“冒牌貨”價值2072452元。劉某和夏某未經品牌方許可便結伙制假售假牟利,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注冊商標是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對象,它不僅是商品或服務的外部識別標志,還承載著企業的信譽、文化等更深層次內容。劉某、夏某假冒的商標是消費者認知度較高的品牌,不僅嚴重損害了品牌方和消費者的利益,更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本案的判決有力保護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專用使用權,打擊了假冒商標的犯罪活動,對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商標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的導向作用。
案例2
擅自銷售定牌加工產品,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某優公司與杰某公司合作多年,自2012年開始,某優公司就提供模具委托杰某公司“貼牌”生產穩壓閥產品,并授權杰某公司在產品上使用“iT.YES”注冊商標。
2020年5月,某優公司在公證員的監督下以他人名義向杰某公司購買到壓鑄有“iT.YES”標識的穩壓閥。庭審過程中,杰某公司承認賣出的穩壓閥是其組裝的。“貼牌”生產即定牌加工,所生產產品是由委托方買斷的。雖然杰某公司獲得在該產品上使用“iT.YES”商標的授權,但它并不能在向委托方交付之外,私自售賣該產品。因此,杰某公司存在擅自對外銷售定牌加工產品的行為,法院判決其應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受托的杰某公司未經委托方允許,便擅自對外銷售委托定牌加工產品,不僅屬于違約行為,而且侵害了委托方的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委托方有權選擇追究受托方的違約責任,或者追究受托方商標侵權的責任。
案例3
小商戶低價販賣仿冒TCL家電,被判賠償損失及 *** 開支
自去年以來,市中級法院受理了十幾件不同的小商戶與TCL公司的商標侵權案件。其中,西區某電器商行售賣標注“ZEK王牌”標識的電視機,被TCL公司訴至法院后,獲判承擔9000元經濟損失及合理 *** 開支的賠償款;古鎮某百貨店售賣“TGL牌”電視機,獲判賠償TCL公司1萬元;沙溪某電器店售賣“TGL王牌”電視機,被判令賠償8500元……這些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商標標識都和TCL公司的注冊馳名商標“TCL王牌”“TCL”“王”相像,已構成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
而根據中山市法院受理的案件反映,家電商品仿冒知名商標的現象幾乎在中山市各個鄉鎮均有發現,可見廣大的小商戶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淡漠。
法院認為,作為電器經銷商,小商戶們不可能對家電的馳名商標一無所知。部分小商戶為了提高銷售業績而用低價售出仿冒知名商標的商品,除了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外,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小商戶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只有時刻繃緊知識產權保護的弦,杜絕投機取巧之心,才能切實避免法律制裁。
案例4
KTV未繳版權費遭索賠,被起訴侵犯著作權
2021年,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中山市大涌鎮歡某KTV侵犯著作權。該KTV未經許可,擅自在營業場所的點播設備中收錄著作權人為燦星公司的音樂電視,并在點播設備放映這些作品營利,侵犯了燦星公司的復制權、放映權。
涉案的《中國好歌曲》第一季至第三季、《中國新歌聲》第一季及第二季、《2018中國好聲音》都是大眾熟知的音樂節目,其外包裝上明確標注著作權人為燦星公司。此外,作為《中國新歌聲》第一季及第二季、《2018中國好聲音》的著作權共有人,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亦授權燦星公司可單獨以自己名義對侵權行為采取 *** 法律行動。因此,在沒有證據辯駁之下,可以認定燦星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享有合法的著作權,可以對涉案音樂電視提起本案訴訟。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歡某KTV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和涉案音樂電視的知名度、燦星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批量提起訴訟等因素,酌定歡某KTV向燦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600元。
案例5
拖鞋卡通圖案卷入著作權糾紛,商家生產進貨應警惕侵權
2018年,東莞市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著作權人身份對《水果范-桃子》這一美術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該作品是一款拖鞋,鞋帶上對稱排列有5個桃子和英文的組合圖案,中間1個桃子是常規的粉色桃身、綠色柄葉造型,桃子一側環繞白色英文字母;其余的4個桃子與英文字母只顯示了部分。
2020年12月,公證員來到中山市東升鎮的某佳超市購買了帶有桃子圖案的拖鞋一雙,上面的吊牌有“廣州某盈公司”字樣。某泰公司認為,這雙鞋的圖案和自家的產品相似,遂起訴了某佳超市和廣州某盈公司。
涉案拖鞋圖案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于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本院認為,無論是拖鞋圖案的單個元素還是整體構圖均無法體現出作者與眾不同的美學觀點,未體現出具有明顯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未達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故不能作為美術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東莞市某泰公司主張案涉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某佳超市和廣州某盈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并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訴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伴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網絡上很多圖片均是相關權利人獨創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很多的商標在注冊類別時同時涉及服裝、文具、圖書等多品類,如果生產商、銷售者對此不夠重視,很容易踩入侵權的“雷區”。
案例6
未經授權在自家產品印制大企商標,被法院判罰20萬元
2014年始,周某在經營某方公司期間,未經注冊商標“RIFENG”的所有人廣東日豐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便在自家生產的電線電纜上印制該商標。
經審查,周某作為從事電線電纜生產、銷售行業多年的經營者,明確知曉商標使用規則、市場價值和意義,應當認識假冒商標的違法性。他所經營的某方公司也有自己的商標,卻未經書面或正式授權使用了別家企業的商標。周剛石辯稱其印制“RIFENG”商標的打包機、印字輪及放線架系日豐公司業務經理李某江提供,可視為日豐公司授權德方公司印制相關商標。但周剛石明知李某江僅是日豐公司的業務經理,并不具有代表日豐公司對商標進行許可使用的權限;李某江在本案的多次筆錄中的穩定表述中也明確否認印制商標的核心部件印字輪系其出借給德方公司。故在案涉印字輪不能認定系李某江提供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德方公司印制“RIFENG”商標得到日豐公司授權。周某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注冊商標不僅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或者服務的依據。被告人周剛石所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權人日豐公司的權利,也可能對消費者產生損害,擾亂市場秩序,存在嚴重社會危害性。故對于此類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應加以嚴懲,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優化營商環境。
2018-2021年,中山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5809件。接下來,全市兩級法院將繼續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推動中山創新發展,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采寫】南方日報記者 楊慧榮
【通訊員】王念 朱靜漪
【作者】 楊慧榮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發布于:2022-11-23,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