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拉皮條 拉皮條判刑要什么證據

博主:學習學習 51分鐘前 2

組織賣淫的時間較短就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嗎?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是什么?

案情:2019年5月,吳某組織四名賣淫女分別在某市多家酒店、賓館、會所內進行賣淫活動。其間,被告人吳某要求四名賣淫女分別在上述場所內開好房間,吳某則通過搜索附近的人的方式聯系嫖客,并通過規定賣淫時間、內容、價格、分成等方式控制和管理四名賣淫人員實施有組織的賣淫活動。2019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將涉嫌賣淫的四名賣淫女及被告人吳某抓獲。被告人吳某辯稱自己并未采取糾集手段,也沒有組織、管理、控制賣淫女,況且時間較短僅一個月的時間就被抓獲,自己系介紹賣淫而非組織賣淫。那么,對組織賣淫時間較短,尚未形成一定規模的能否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呢?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是什么?

鄭州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

組織賣淫罪表現為對賣淫人員和賣淫活動的組織、管理、控制,而介紹賣淫主要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的賣淫活動得以實現,俗稱“拉皮條”。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在手段上也有重合之處。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分:一是組織賣淫罪要求管理、控制賣淫人員的數量在三人以上。一般來說,只有被組織的人員達到三人以上的才能稱之為組織,否則與一般的介紹賣淫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沒有本質區別。如果介紹賣淫的人數未達到三人的,則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適用條件,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二是組織賣淫罪要求行為人對賣淫組織實現管理和控制,這是兩罪區分的關鍵。所謂控制,就是說賣淫活動必須在組織者掌握的范圍內或者操縱下進行。如果行為人只是簡單地為他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對賣淫人員、賣淫活動實際都不掌控,即使介紹了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也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的行為人對賣淫者并不存在管理和控制屬性。在具體處罰上,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對被組織的人有介紹賣淫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一般情況下,組織賣淫罪的處罰重于介紹賣淫罪,故一般按照組織賣淫罪進行處罰。

而在本案中,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吳某經過前期的摸底和策劃,將原本身處不同省份的四名賣淫女糾集到某市,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管理,具有糾集的組織性質。四名賣淫女雖然以不同的時間和方式來到某市,但到某市后即按照被告人吳某的指示到指定酒店、賓館、會所開房,按其確定的賣淫內容、價格實施賣淫活動,形成了穩定的賣淫團伙,繼而按被告人吳某確定的分成比例分成。被告人吳某負責協調、確定賣淫場所,規定賣淫的內容、嫖資標準及分成比例,對賣淫女的賣淫行為進行統一管理,具有組織、管理和控制性質。雖然被告人吳某組織賣淫的時間較短,就被公安機關及時打擊了,但其性質仍然屬于組織賣淫而非介紹賣淫,組織賣淫時間的長短并不能決定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吳某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從中牟取暴利,構成組織賣淫罪而非單純的介紹賣淫罪,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組織賣淫罪的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The End

發布于:2022-11-05,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學習網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